应急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规范名称为“洛阳应急救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Luoyang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LYER”。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洛阳市热心致力于应急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学术机构、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成员,秉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工作方针;践行新时代公共安全的新理念,实行政府主导、协会引导、行业参与、社会响应的运行模式,及时应对社会应急需求。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单位)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1号院内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培训。向会员单位及社会宣传贯彻国家安全战略和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法规、政策,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宣传等公益工作;

  (二)搭建平台。在市委市政府及应急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协调会员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搭建企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内外合作,促进应急管理自律机制的建立;

  (三)强化队伍。团结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人才资料库,定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与比武,锻造技能过硬、敢打能拼、反应灵敏、作风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整合资源。吸纳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会员单位,生产、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确保危急时刻拉得出、用得上;

  (五)紧急救助。在突发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时,紧急协调行业内人力、物资等一切有效资源,依法合规自发救助或配合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模块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依托专业技术机构,配合政府开展基层社区应急模块化建设,推动实现各应急服务点位标准化、智能化,培养社会应急志愿者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互联网+应急回应”信息平台,构建微救援的智慧快速反应体系;

  (七)风险预警。依靠专业安全机构,建立各种风险源、风险点的评估体系,做好行业内单位应急风险自我评估,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八)服务会员。组织会员开展研讨、交流、考察、培训、展览、政策宣教、技术合作、市场开拓和产品推广等活动,引进系统内专业服务,促进会员自身应急能力不断提升;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依法取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3.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在本会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爱心、不计较个人得失,热衷公益事业;

  3.具有专业特长,特别是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热心于应急救援公益事业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单位会员)、身份证等,材料递交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人民币 元/每年):

  (一)会长单位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3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

  (四)理事单位2万元;

  (五)会员单位1万元;

  (六)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机构的会员单位免费;

  (七)个人会员免费;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双重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完成所分配工作及事项;

  (二)组织实施及开展分管的项目及协会工作;

  (三)对所分管部门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四)指导分管部门开展项目拓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罢免与换届

  第三十九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会的2人以上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罢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2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由负责人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秘书处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凡卸任的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聘请国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